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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教职工产假、陪护假管理办法的通知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4-13 09:55:13 浏览次数:878 【字体:
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产假、陪护假请假制度,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619号)、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《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:

一、产假、陪护假期限

(一)产假

1.正常分娩的,休产假九十八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(产前请假时长计入九十八天的产假中);

2.符合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的夫妻,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,增加产假九十天;

3.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,增加产假十五天;

4.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;

5.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,休产假二十五天;

6.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,休产假四十二天;

7.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,休产假九十八天。

(二)陪护假

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结婚、生育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。

二、产假、陪护假办理规定

(一)请假流程发起

根据实际情况,由教职工本人事先在学院智慧办公平台(OA)办理产假、陪护假审批流程(登入“学院智慧办公平台”→点击“服务中心”→选择“人事处”→选择“教职工产假、陪护假审批”流程提交申请,产假、陪护假请假流程请勿使用病事假审批流程),同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。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尽快补办OA审批流程;

(二)审批流程

申请人发起请假流程→所在部门(分院)审批(审核是否属实)→人事处审批(审核请假天数及附件材料)→部门(分院)分管校领导意见→人事处分管校领导意见→院长意见→党委书记意见→系统自动抄送至申请人本人、所在部门(分院)、人事处;

(三)销假归档

假期结束后由本人到智慧管理平台(OA)通过上述流程销假。(如由未销假造成假期延长,后果本人自负)。

三、注意事项

(一)无特殊情况,产假的期限一般自小孩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(产假开始日可早于分娩日15天,最晚不能超过小孩出生日期),产假时长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、周末和寒暑假;特殊情况,凭出院小结或医院证明认定;

(二)男方陪护假的假期原则上须在女方产假期间一次性连续安排,陪护假时长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、周末和寒暑假;

(三)产假、陪护假申请须上传佐证材料(出生证明或出院小结或医院证明等),不得弄虚作假,否则按缺勤追究责任;

(四)学院产假、陪护假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学院原各项制度中有关产假、陪护假的规定以此为准,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;

(五)其他未尽事宜,应由教职工本人书面向学校人事处另行申请,并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人事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3年4月1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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